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42号)、《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川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剑政办发〔2016〕38号)、《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石(砂)场取土场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52号)和《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川县集中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整改方案〉的通知》(剑政办通〔2016〕50号)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不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剑川县剑阳石场、剑川县龙凤东营石场等2家非煤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关闭,现通告如下: 一、剑川县剑阳石场,位于剑鹤公路11公里处,法人代表张为明,采矿许可证号C5329312009037130008924,安全许可证号(大)FM安许证字(2010)0028。 二、剑川县龙凤东营石场,位于剑鹤公路12公里处,法人代表李嵩,采矿许可证号C5329312011107130119154,安全许可证未取得。 特此通告 剑川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