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行《弥渡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2020-03-27 08:00:00 来源: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县人社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弥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举行《弥渡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听证会的公告 (第3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弥渡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听证会听证报告》予以公布,并在即日起送达各位听证代表。听证报告将作为弥渡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附:《弥渡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听证会听证报告





弥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7日




《弥渡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实施办法(试行)》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充分发挥民主,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大理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弥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3月20日组织召开了《弥渡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听证会,现将听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2020年3月5日,弥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idu.gov.cn)上发布了《弥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行<弥渡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的名额及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事项。

(二)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2020年3月12日,弥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弥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弥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行<弥渡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会举行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决策发言人名单等事项,并将试行办法草案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听证会于2020年3月20日14:30—16:45,在弥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弥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太主持,参加听证会的决策发言人有8名,分别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社会保险局局长王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罗晓凤,县财政局总会计师杜春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章宾,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杨永华,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股股长吴美丽,县社会保险局副局长李凤玲,县社会保险局社保股股长郭建武。听证监察人2名,分别是:县政府办副主任李学芹、县纪委监委驻县人社局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李承珠。参会旁听人员13名。

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代表有17名,分别是:失地农民代表:尹逵、江群、张荣、张学林、杨开富、舒超、罗良、王家文、师开菊;社区、村委会代表:陈光荣、吴奇、施泽、 刘霞;县人大代表张庆云、县政协委员鲁海波、农业农村局土地承包管理专家杨建坤、县司法局法制办主任李淑娟。实到会16名,符合法定要求。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

(二)主持人介绍听证会参会人员,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主持人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和宣布听证会纪律;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决策发言人进行答辩;

(六)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作总结性发言,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八)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

三、听证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情况

听证会上,各听证代表认为《弥渡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有利于加快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充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推进城镇化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就《弥渡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记录和整理,将听证代表集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归纳如下:

(一)对“第二章保障范围”的修改建议

1.建议将第三条的“完全失去承包土地”改为“不足0.3亩”,同时将征地后的不完全失地农民,按户人均面积划分不同档次,因户施策,个人适当缴费,政府进行适当补助;

2.建议删除第四条不纳入保障范围的“(四)服刑期间的人员”,为此部分人员提供必要的养老保障;

(二)建议将第五条的“被征地人员(被征地农民)”,修改为“被征地农民”;

(三)建议对第十一条“本办法出台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需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进行修改完善。

(四)建议对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在参保过程中死亡的,按相关规定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进行完善,明确退还资金比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

(五)建议将第十七条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户为单位,确认被征地人员的失地情况。”修改为“(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进行审核,以户为单位,确认被征地人员的失地情况。”

(六)建议将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中的实施时间改为“公布之日”。

(七)建议提高补助金额。

四、听证会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针对以上代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听证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听证意见和建议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保障范围的修改建议的采纳情况

1.第1点暂不采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通〔2019〕29号)对保障范围进行了范围规定,领导小组在前期经过多次调研讨论,以本县失地农民人数和资金支撑等实际情况,现阶段只能保障完全失地,暂不具备对部分失去承包土地的农民进行保障的条件。待筹集的资金充足后,又进行修改,适时扩大保障范围。

2.第2点不予采纳。本办法实施后,符合保障范围的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方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根据相关规定,服刑期间的人员不得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不能享受服刑期的缴费补助。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恢复享受缴费补助。

(二)予以采纳。将第五条修改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方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三)予以采纳,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需在征地手续办结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本办法出台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需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因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参保缴费补助权益。”

(四)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的个人账户继承、丧葬补助费等情况进行了规定,本办法不用做赘述,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即可。

(五)予以采纳。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进行审核,以户为单位,确认被征地人员的失地情况。”

(六)不予采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的规定,本办法应追朔至2019年1月1日,同时第十一条对公布后的办理时限有具体规定,以解决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七)暂不采纳。领导小组在前期经过多次调研讨论,以本县失地农民人数和资金支撑等实际情况,暂不具备提高补助标准的条件,现阶段只能维持1000元/年,共计15年的补助标准。待筹集的资金充足后,又进行修改,适时提高保障标准。






弥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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