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9-12-18 00:00:00 来源:祥云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祥云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通〔2019〕29号)制定,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2月12日起执行。现对我县《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

2019年1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指导意见》明确了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2019年2月2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通〔2019〕29号),对各县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作了具体要求。

我县在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认真遵照省州人社部门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并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10个乡镇和9个相关部门,在收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办法》并报县人民政府会议审核通过。

二、关于《实施办法》的保障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祥云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签订征地协议时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在册人员。保障范围的确定基本延续了《祥云县实施〈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细则》(祥云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的规定,主要考虑到了政策的连续性。在册人数是指土地承包证上的在册人员,人均耕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原面积-已征地面积)÷承包证上现在册人数。明确下列人员不在本《实施办法》的保障范围:

(一)退耕还林的土地不列入本《实施办法》的“被征地”保障范围。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征地时户籍已迁出被征地行政区域外的人员。

(四)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或正在享受现金补助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

(五)服刑期间的人员。

(六)未经依法征收土地导致失地的失地农民。

(七)其他不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情形。

三、关于《实施办法》的保障方式

本《实施办法》自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这是保障方式的改变,也就是自《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不能再按原办法办理参保,新参保人一律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参保人自愿选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按原办法参保的人员,采取一次性并入,分步清算的办法,即:已领取待遇的人员,一次性清算并做实个人账户;未领取待遇的人员,一次性并轨,分期清算。这里所说的清算,是指“新待遇标准”与“原待遇标准”之间的差额清算,清算后政府的补差部分不可继承。

四、关于《实施办法》的补助政策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每年1000元,补助到个人),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补助标准可随经济发展情况调整提高。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办法

1.未按原办法参保,且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补助办法: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由人社部门直接记入“城居保”个人账户,不能用现金的方式发放给本人。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若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补助不予发放。

2.未按原办法参保,且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补助办法: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3.已按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

补助办法:①未年满60周岁的,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②已年满60周岁的,因其已经按原办法的规定领取过部分待遇,所以在衔接并入的时候,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额需要扣除掉其已经领取过的待遇总额。

新老办法衔接的关键是实现个人账户的合并,同时保障已按原办法参保的人员的权益,确保其预期待遇不降低。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办法

1.未按原办法参保,且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补助只针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其缴费阶段,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不记入其个人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不作为参保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缴费阶段死亡的,未满15年的补助不予补发。

2.已按原办法参保,且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补助办法:按“先退后补”的方式处理,即先终止原参保关系,将其按原办法缴纳个人缴费一次性退还本人,再按本“解读”四条(二)款1项处理。

五、其他

(一)《实施办法》实施后不愿意并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如何处理。

不愿意并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终止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其原个人缴费(已领取待遇人员扣除已领取的待遇)一次性退还参保人。

(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参保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户籍转移、招收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终止参保缴费补助。

(三)《实施办法》实施前因以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的处理。

原办法规定,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但以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被退出人员,可以按《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点击查看原文件: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祥云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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