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

2020-06-11 00:00:00 来源: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作者:字体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漾濞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方案

  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大理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漾濞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及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定义

  (一)禁燃区是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定义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定义如下:

1、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0%的型煤,含硫量大于0.5%、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5.0%的焦炭含硫量大于0.5%、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10.0%的兰煤。

3、石焦油、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实施。县人民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突出重点。结合县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三、禁燃区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2、《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

3、《漾濞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

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大政发[2018]57号);

5、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州2020年春夏季大气污染物防治工作的函》(小红头[2020]16号);

6漾濞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漾濞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漾污防办[2019]4号)。

四、禁燃区范围划定

按照《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漾濞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漾濞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参照《漾濞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文本的相关内容,结合城区建设发展功能区划及城市能源结构的组成进行划定。

漾濞县建成区范围:沿黑惠江以北,围绕雪山河两侧,东至大漾段,西至漾江路,划定为禁燃区。燃区划定面积3.52km2

五、禁燃区建成时限

2020年12月底前,达到禁燃区目标要求。

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保障措施

1)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根据漾濞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漾濞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漾污防办[2019]4号)中要求,针对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城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20年底前,县城建成区基本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禁燃区禁用高污染燃料如下:

2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燃料种类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煤炭及其制品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2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含硫量

(St,d)

灰分

(Ad)

挥发分(Vdaf)

型煤

0.5%

-

12.0%

焦炭

0.5%

10.0%

5.0%

兰煤

0.5%

10.0%

10.0%

2)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居住建筑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削减煤炭消费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快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全面推进城乡“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洁净燃烧。推进煤炭洗选和提质加工,提高煤炭产品质量,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硫分大的散煤。

3)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有序发展水电、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地热能等。加快县内天然气支线和加气站建设,完善城燃气管网和调峰储备体系,到2020年,全县城镇天然气管网累计达到22公里,主干线网架基本形成。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

4)其他保障措施

实行目标责任制,严格评估考核;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加强部门联动监督执法,提高在线监测能力,扩大在线监测范围,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不再审批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加大环保投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环保宣传,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各类环境信息及时、准确发布,保障基本的环境知情权,不断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

七、职责分工

1)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本县域内禁燃区的完善工作,健全管理机制,务实部门职责,有计划、有组织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污染燃料取缔工作,按时限完成禁燃区目标要求。

2)县财政局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和政策,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3)县发展和改革局

统筹全县煤炭削减工作,完成州上下达的年度削减任务,协调推进新能源利用和替代工作,做好天然气、电力保障工作;推进城镇、农村居民煤改清洁能源工作;会同有关供电、供气企业落实“煤改气”、“煤改电”价格支持政策。

4)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

对禁燃区内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企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停止审批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开展燃煤锅炉的综合整治工作,对禁燃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发现一家依法取缔一家。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和打击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拆改的燃煤、燃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特种设备)注销其使用登记证,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对禁燃区内煤炭经营场所进行清理取缔;对非禁燃区域科学布设临时洁净煤应急供应点,确保未完成“双替代”区域全覆盖。

6)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协调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进行工业生产的工业企业,按照禁燃区建设时限落实禁燃区管理的各项要求。

7)县自然资源局

做好天然气、集中供热站及其它清洁能源项目的规划选址以及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规划服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砖瓦窑、石灰窑。负责提供并解释城市建成区四至范围。

(8)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对经营性餐饮单位使用高污染燃料进行常态化监管,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督导集中供热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工作。

9)县民政局

对禁燃区内城镇居民实施煤改清洁能源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禁燃区内居民按时限完成“煤改气”、“煤改电”改造。

10)县农业农村局

对禁燃区内农村居民实施煤改清洁能源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禁燃区内农村居民按时限完成“煤改气”、“煤改电”改造;对农业生产场所(设施大棚、养殖场等)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

11)相关部门

对禁燃区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工程项目审批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办理。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是改善空气质量的有效途径,既能巩固过去多年清洁能源改造成果,又能极大地推进现存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清洁能源改造,对漾濞县下一步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加快空气质量改善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附件:漾濞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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