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平分公司 地 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博南镇宝丰寺 法定代表人: 杨某 身份证号码: 532901********1616 联系电话: 住址:云南省大理州下关镇太和村委会2组69号 经调查,2020年9月28日,王某某与韩某某帮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平分公司拉运建筑垃圾,违法将建筑垃圾倾倒在永平县博南镇东山砖厂的路边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笔录、现场照片5张、第三人笔录 当事人辩称: 已回复 本机关认为: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平分公司违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于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现决定给云南云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平分公司 5万元 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平县农村信用社银行(户名: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设专户,账号:5300001382866012,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26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政府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 永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7日 相关下载: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住建)行罚决字〔2020〕第0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