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云南省信访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这些变化要掌握

2017-11-02 00:00:00 来源:永平县人民政府 作者:永平快讯手机报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新修订的《云南省信访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修订的《云南省信访条例》共10章50条,与原《条例》相比,章数增加了5章,条数增加了13条。新修订的《云南省信访条例》有哪些变化,一起来了解一下。

明确“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分别规定了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受理清单,信访人可以“按图索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无需“多头信访”。

明确规定了哪些事项不能通过信访渠道解决。

进一步拓宽信访渠道

要求国家机关加强网络信访、视频信访平台建设,运用网络办理信访业务,促进信访信息的互联共享。

要求国家机关负责人采取专题接访、重点约访、视频接访、带案下访等方式,协调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需要设立联合接访场所,组织有关工作部门联合接访,集中解决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

着力规范信访秩序

明确规定了信访人的权力,并通过畅通信访渠道、规范接访行为、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来确保信访人的权力落实。

要求信访人依法信访、逐级走访,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并规定5人以上信访应当按照规定推选代表等。

确立了信访代理制度

设立了信访代理制度,规定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

规范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

同时从信访听证、信访调解等多个方面,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参与信访工作的具体形式作了规范。

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四种情形

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国家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

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法律、法规规定终结的其他情形。

规定信访行为不可触碰的“红线”

列举了11种禁止性行为,规定了信访行为不可触碰的“红线”,群众诉求不管是否合理合法,都需要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反映诉求。

信访工作责任制提升为法规规范

将构建属地责任、主体责任、领导责任和绩效考核体系提升为法规规范,赋予了法律效力,增强了权威性和约束力。

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对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在受理、办理、督办信访事项各环节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具体包括18种追责情形。(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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