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8-08-02 00:00:00 来源:永平县人民政府 作者: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永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永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暂行办法》(永平县人民政府公告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办法》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永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暂行办法》的背景情况

随着我国对建设行业规范的完善,政府对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工程造价审查工作的开展对工程质量、投资效率、工期等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通过怎样的方式方法提高工程造价审查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工程款项的增加,已成为工程造价审查的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工程造价审查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政策性和阶段性,由于涉及建设项目的单位多,其审查难度大、周期长,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好坏、资源使用效率高低等问题,因此,尽快制定一个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迫切重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章三十条,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拦标价审查、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结算审查、聘请和委托中介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 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分类、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的职责、人员、经费保障以及“中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时具有的权限等内容,包括第一条至第七条。

第二章 拦标价审查。主要规定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确定拦标价报“中心”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到“中心”备案后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拦标价、建设项目新增造价累计超过中标价10%的,项目业主应当报“中心”再次进行审查或备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拦标价审查的内容及新增造价累计超过中标价10%以上的再次审查内容、规定了拦标价未经“中心”审查或备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等内容,包括第八条至第十四条。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结算审查。主要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竣工文件报“中心”结算审查,“中心”在三个月内出具审查结果报告;“中心”对政府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结算必审制度,未经“中心”审查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款的结算等内容。包括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第四章 聘请和委托中介机构。主要规定了“中心”可通过招标方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规定了中介机构及人员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应符合的资格条件等内容。包括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未经“中心”对拦标价审查就进行招标、施工、结算的,“中心”不予结算审查,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支付;新增投资额累计超过10%的项目,未经“中心”审查确认的,不得调整预算,增加的工程量不得结算;“中心”在审查中发现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的;改变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的,可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规定了“中心”审查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参加项目审查的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应受到的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内容,包括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主要规定了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使用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2018年8月1 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包括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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