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胖头泡蓄滞洪区边界管理范围的公告

2020-01-17 15:16:50 来源: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杜尔伯特政府网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加强胖头泡蓄滞洪区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省胖头泡蓄滞洪区(以下简称蓄滞洪区)边界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蓄滞洪区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蓄滞洪区管理范围的监督管理。划定的蓄滞洪区边界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三、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四、在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闸站管理方面

  蓄滞洪区分洪前后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堤防上的蓄水、输水、泄水、排水设施,禁止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行为。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蓄滞洪区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社会管理方面

  1、建立人口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区内人口分布,鼓励和组织居民外迁,严格限制区外人员迁入。

  2、蓄滞洪区内油田、油井及其有关设施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措施,并建设必要的避洪设施。

  3、在进、出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不应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设施,工矿企业不准在此区域内建设。

  4、在蓄滞洪区新建的永久性房屋,主要包括居民点、学校,商店、机关、企事业房屋等,应尽量在蓄洪水位以上建,如果必须在水位以下建,必须建平顶房,且房顶要高于蓄水位,并在结构上有一定的要求。

  5、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必须有防洪措施。例如: 线路的对地净空应按相对蓄水位的净空计算,塔架的底部考虑洪水的冲击。

  6、禁止在蓄滞洪区内建设有严重污染物质的工厂和储仓,以防止次生污染。

  7、在农业种植业方面,应以矮棵作物为主,并抓好夏季作物生产。

  五、在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流域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穿)越蓄滞洪区、穿堤的桥梁、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严重阻碍蓄滞洪区行洪、蓄洪、滞洪的工程设施。

  (二)、在蓄滞洪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退洪口门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在蓄滞洪区行洪主流区内存放物料、修建其他建筑设施等。

  六、违反上述规定和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胖头泡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表(杜尔伯特县)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1 胖头泡蓄滞洪区管理范围(2019.12.13).xls
文件类型: .xls 280e91f48d4afe4d6618e504b3c4e8a0.xls (35.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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