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或现土地使用权人: 坐落于林甸县林甸镇西南街烟草公司2号住宅楼2单元301室的房屋所有权人吕济云、赵吉华。房屋所有权证号:林甸县房权证林字第200202842号,建筑面积116.56平方米。此房屋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现权利人吕济云、赵吉华向林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房屋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一并转移登记到权利人吕济云、赵吉华名下。 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0年2月19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送达地址:林甸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59-3323531
公告单位:林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月22日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