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湖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2号)有关规定,对龙凤区内大庆地区防洪工程体系滞洪区(湖泊)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省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管理处按照河湖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滞洪区(湖泊)监督管理,划定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一、滞洪区(湖泊)管理范围划定:
有堤防的滞洪区(湖泊)管理范围为堤防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无堤防的滞洪区(湖泊)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水位与湖岸交线。在龙凤区境内的北二十里泡滞洪区按设计水位与湖岸交线划定。
二、滞洪区(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五)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三、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龙凤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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