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庆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严厉查处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明确规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具体如下: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隐瞒不报,不主动检测、拒绝隔离或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害医疗设备,扰乱医疗秩序的从重处理;
四、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五、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采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强制搭售、串通涨价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手套、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八、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九、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车辆通行的;
十、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涉嫌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0459-110
龙凤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