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告知书

2020-02-18 20:04:52 来源:大庆市龙凤区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全区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

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黑龙江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及农业农村部、省厅、市局安排部署,龙凤区从2020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各生产主体要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全面提升我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是生产主体对消费者、对社会的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自我约束力。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也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有条件的主体推行检测合格,可加附或留存质量检测报告。

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4、食用农产品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5、食用农产品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使用。

此次试行工作,将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三类主体列入试行范围,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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