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要求,继续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工作,规范组织人事工作程序,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有效解决优秀干部流失、干部监管体系不健全、干部调配制度执行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保持干部队伍持续稳定性,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包括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调控、规范管理、合理流动的原则。 三、流动条件 (一)县内流动 (1)拟流动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拟调入单位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年龄、干部身份、政治面貌等相关条件,拟流动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流动到教育、医疗等专业性较强的单位,拟流动人员应当具有对口专业知识、相关工作经历及专业技术从业资质; 2、需在编在岗且能够正常履职; 3、调入单位需有空余编制; 4、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5、符合回避制度相关规定; 6、特殊情况下,需全县统筹干部县内流动时,由组织人事部门视实际情况安排。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动: 1、与调入单位岗位需求条件不符或调动理由不充分的; 2、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正处于影响调动的处分期或影响期内的; 4、各类试用期限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其他情形。 (3)其他要求: 1、为实现基层减负,鼓励干部向乡镇、社区流动,乡镇、社区一般干部原则上不得向县直单位流动,鼓励县直部门干部向乡镇、社区适度流动; 2、乡镇公务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调离本乡镇; 3、涉及解决混编混岗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确需人员调动的,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流向县外 (1)拟流动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 2、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子女照顾父母等特殊原因需要流动的; 3、参加公务员遴选、选调和事业单位选聘、招聘的,一般应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及黑龙江省直单位组织的公开考试,且考试前征得所在单位、分管县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4、上一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及不存在影响调动的其他情形; 5、符合拟调入地单位相关条件需求的,正式调转前由拟调入地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书面调动材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选调或调动: 1、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2、未满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 3、考录政法干警未满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 4、各类试用期人员; 5、参加遴选、选调等公开考试前未征得所在单位分管县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同意的; 6、申请调出理由不充分的,即非子女照顾父母、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等情况的; 7、有重要公务如重大工作任务、项目建设等尚未处理完毕,且需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8、一次性流动人员较多,影响本单位本部门乃至全县重点工作正常推进的; 9、所在单位或分管县领导不同意流动的。 (三)干部借用 1、不得随意借用干部。因重大工作任务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需严格履行干部借用手续,征求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县领导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出具全县公务员、参公人员及科级干部借用意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业单位一般干部的借用审批,借用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发现各单位私自借用干部的,即清即退,并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县外借用的,借用单位应出具书面借用材料,如不出具将抽调回借用人员。 2、原则上县直机关不得借用乡镇、社区干部,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需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借用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借用,借用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乡镇、社区如因工作需要,可申请选派干部到县直机关挂职锻炼,县直机关自收到申请后10日内,报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给予答复。 3、县直机关因重大政治任务、重要工作任务以及县委县政府重要部署等情况,可临时借用其他单位干部,借用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擅自延长借用期限。完成工作任务或借用期满后,借用单位应及时将借用人员返回原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编制、人员、工作实际等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借用人员正式调入申请,经组织人事及编制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县编委会批准。 四、流动程序 (一)县内流动 1、本人提交调动申请,写明调动理由,本人与调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2、调入单位同意调动并提交用编申请; 3、县委编委会议研究或县委编委主要负责领导审批; 4、编制部门出具编制使用通知单; 5、组织人事部门履行相关调转手续。 (二)流向县外 1、参加县外遴选、选调考试前,本人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如未通过此次县外遴选、选调,5年内不再参加县外任何组织形式的公开遴选、选调考试; 2、一般干部参加县外遴选、选调或调转前,需填报《肇州县干部申请流向县外审批意见表》。科级领导干部参加遴选、选调、调转前,个人应辞去领导职务,并填报《肇州县干部申请流向县外审批意见表》; 3、参加县外遴选、选调等公开考试前,组织人事部门配合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 4、拟调入地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商调信(函)及干部调动呈报表; 5、通过遴选、选调等方式需要调转的,本人需提供公开考试前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同意报考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6、廉政审查; 7、由组织人事部门配合调入单位办理工作调转。 (三)干部借用 1、用人单位提交干部借用申请,说明借用事由、拟借用人员、借用时限;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填报《肇州县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干部审批表》; 3、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后,审批意见书面复函; 4、借用期满后,如需办理借用人员关系调转,按照干部县内流动程序办理。 五、其他事项 1、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干部管理规定,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谨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对违反干部人事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凡是涉及人员县内调动的,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调入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进行审核。 3、流动人员必须保障所负责业务工作有效衔接、正常推进,组织人事部门将重点征求拟流动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意见。 4、县属企业人员流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