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肇州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

2018-01-19 00:00:00 来源:肇州县人民政府 作者:肇州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关于《肇州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

一、为什么要制定《肇州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办法》?

我县城乡低保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但从目前看,低保工作也存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数过多、低保人数占总人口比例过高、关系保、人情保、应进未进、应退未退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制定出台《肇州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办法》已势在必行。

出台《肇州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管理等工作,有利于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利于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工作目标,有利于促进低保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有利于把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更好地落到实处。

二、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实施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国家保障、社会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出有序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县、乡两级在低保动态管理中,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县民政局是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低保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全县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政策指导;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乡镇(场)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开展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工作。 

乡镇(场)、社区工作站负责辖区内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对低保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掌握基本情况,组织村(居)委会召开民主评议会议,采集动态管理所需的各项基础数据资料等基础性工作。

四、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的内容和方法有哪些?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应当及时进行动态管理: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户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民政部门及县级民政部门调查、审核,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批准纳入保障范围。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将低保对象分为三类管理。

A类家庭:家庭中有70岁以上老年人(含70岁)、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指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本人。

B类家庭:低保对象年龄偏大(60--69周岁)、有残疾人(不属于重度残疾人)、单亲家庭和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C类家庭:因灾、因病(不属于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以及家庭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潜力,且收入随时发生变化的家庭。   

乡镇(场)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县民政局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家庭城镇按月、农村按季进行复核。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场)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收入增加的要减发保障金,收入减少的要增发保障金。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要及时取消保障待遇。  

五、《肇州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9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3]139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的生活保障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11]1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实际,制定《肇州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办法》。

 

 

肇州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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