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11-21 08:00:00 来源: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船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明确船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及船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和主要职责,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830号)、《中共船营区委办公室船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船营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吉市船办发〔201616号)和《中共船营区委船营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市船发〔2018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安委会是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任务是在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巡查考核。

第三条  区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成员由各乡(镇)街、开发区以及区委、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保障和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的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

第四条  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报经区政府同意,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调整变更,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安委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

(二)组织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四)研究部署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五)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审定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督促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职尽责;

(七)完成市安委会下达的专项工作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在区安委会领导下,运用督促检查、暗查暗访、联合检查、情况通报、目标考核、挂牌督办等方式,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区安委会有关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起草有关领导讲话和有关材料的组织、收集、整理等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重要政策、措施;

(三)研究起草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推动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发展规划;

(四)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根据全区事故预防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趋势,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六)负责协调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和调研研讨等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本行业(领域)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七)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研和分析,对跨辖区、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并协调、督促落实;

(八)负责全区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暗查暗访以及巡查等督查检查的组织工作;

(九)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并对考核结果提出建议,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十)牵头承接国家、省、市巡查、督查、考核等相关迎检事宜;

(十一)承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区安委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按照区安委会要求参加会议,接受区安委会对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支持、配合和参加区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应急救援、调研研讨等工作;

(四)及时报送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区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及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临时要求报送的有关情况;

(五)承办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区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区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根据会议需要,参加会议人员可扩大至其他有关人员。与会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准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区安委会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经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调整参加会议人员。

(二)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联络员及其他人员参加。

(三)区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题为工作汇报、形势分析、情况调度、问题研究和有关工作事项的沟通协调等。区安委会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

区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和区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与会议有关的文件、材料及与会人员签到簿等一并存档备案;会议研究的主要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做出的重要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

第九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区安委会每季度向区政府报告一次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全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测,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对策措施等。

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及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专题报告。

(二)各乡(镇)街、开发区和区安委会成员部门每季度要向区安委会报告一次本辖区、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整改及打非治违等工作情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完成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区安委会报告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等。

每季度的工作报告要在下一季度首月第5个工作日前书面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另有部署和要求的,按其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报告。

第十条  信息报送制度。

乡(镇)街、开发区和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准确报送本辖区、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上一月份隐患排查治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等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形势分析制度。

区安委会、各乡(镇)街、开发区和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本辖区、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分析。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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