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城区段松花江河道采砂禁采区及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0-01-15 13:12:00 来源: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 作者: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有效保护松花江水生态环境,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重新划定城区段松花江河道采砂禁采区(以下简称禁采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区段松花江上起丰满大坝新址,左岸下至城区与长春市九台区交界处,右岸下至城区与舒兰市交界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划定为禁采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采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及河道疏浚治理除外)。在禁采区内进行采砂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其行为,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19615日,禁采区内的违法采砂船舶、设施、设备及地上物,必须自行撤离、拆除或清除;逾期未撤离、拆除或清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禁采区内有采砂行为的,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66020006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9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对《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城区段松花江河道采砂禁采区及有关事宜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河道河砂蕴藏、河床演变、工程安全、水环境等情况,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城区段松花江河道采砂禁采区及有关事宜的通告》(以下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河道采砂管理是水行政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均对河道采砂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城区段松花江防洪、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制定《通告》非常必要。

二、制定《通告》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 为摸清原可采区河道现状,我局委托相关设计单位对原可采区进行了全面勘测和论证。得出结论:松花江城区段原可采区已不具备开采条件,如继续开采,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河道堤防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各城区提出不再编制城区段松花江2019-2023年河道采砂五年规划。为此,亟需市政府重新划定城区段松花江河道采砂禁采区。

(二)《通告》制定过程

按照市政府第7次会议决定,在城区段松花江河道设定禁采区并以《通告》形式发布。在《通告》制定过程中,我局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确保《通告》内容与现行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不出现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通过召开相关专家论证会深入研究探讨,并征求了市各有关单位和相关城区意见,对《通告》不断修改完善。为了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市水利局组织召开了社会公众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并通过“吉林市水利局网站”公开面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根据城区段松花江河道的来砂量、河道冲淤演变情况、河砂储藏量,对水工程、水环境及河道稳定、堤防安全的影响,结合河道综合整治规划要求及河道采砂管理现状等情况,以确保河道堤防稳定,保护水环境,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为原则,划定城区段松花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均为禁采区。

四、《通告》的具体规定及说明

(一)关于《通告》的适用范围

《通告》的适用范围为城区段松花江上起丰满大坝新址,左岸下至城区与长春市九台区交界处,右岸下至城区与舒兰市交界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划定为禁采区。即吉林市城区段松花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全面禁采。

(二)关于《通告》的禁采规定

吉林市城区段松花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及河道疏浚治理除外)。在禁采区内进行采砂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对禁采区的管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通告规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19615日,禁采区内的违法采砂船舶、设施、设备及地上物,必须自行撤离、拆除或清除;逾期未撤离、拆除或清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为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方便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特设立了举报电话:66020006

 

 

 

 

吉林市水利局

2019年6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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