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政办发〔20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办、局: 《桦甸市居民家庭相关收入项目评估参考标准》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桦甸市居民家庭相关收入项目评估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科学测算和准确掌握我市贫困家庭收入状况,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全省民政领域推进中央第八巡视组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吉民密电〔2019〕4号)、《关于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吉民密电〔2019〕2号)及省、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评估参考标准。 第二条 居民家庭相关收入项目评估参考标准: (一)种植业 1.大地作物(小亩):玉米种植每亩纯收入不低于714元;水稻种植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070元;大豆种植每亩纯收入不低于448元。 2.蔬菜种植(小亩):大棚蔬菜每亩纯收入不低于20000元。露地蔬菜平均每亩纯收入不低于2000元,其中:果菜类每亩纯收入不低于2200元、叶菜类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800元。 3.药材种植每亩(小亩)纯收入不低于2700元。 4.食用菌种植:木耳每千袋纯收入不低于1650元;蘑菇每千袋纯收入不低于4500元。 5.瓜果种植(小亩):香瓜、西瓜种植每亩纯收入不低于4600元;果树林(苹果)种植每亩纯收入不低于5000元。 6.烟草种植每亩(小亩)纯收入不低于2800元。 7.花生种植每亩(小亩)纯收入不低于1300元。 8.马铃薯种植每亩(小亩)纯收入不低于800元。 9.林地种植:承包林地采集松塔每年每公顷纯收入不低于7000元;落叶松每年每亩(小亩)纯收入不低于35元;杨树每年每亩(小亩)纯收入不低于26.7元。 10.土地转包收入(小亩):旱田按每亩纯收入不低于310元;水田按每亩纯收入不低于420元。 11.其他种植,按当时市场价评估。 (二)养殖业 1.养育肥牛户,每头牛每年纯收入不低于1500元;架子牛,每头牛每年纯收入不低于2000元。 2.笨鸡养殖,自1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纯收入不低于35元。 3.养鸭户,自1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纯收入不低于20元。 4.养鹅户,自1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纯收入不低于35元。 5.养羊户,每只成本价按9元/斤计算。 6.养猪户,每头成本价按6元/斤计算。 7.养肉狗户,自5条以上算起,每条每年纯收入不低于220元。 8.养蜂户,自10箱以上算起,每箱每年纯收入(不包括卖蜂收入)西蜂不低于900元、中蜂不低于800元。 9.养狐狸户,每只每年纯收入不低于400元。 10.普通淡水养鱼(小亩)。池塘精养,投喂人工饲料:主养鲤、草成鱼,搭配花、白鲢,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700元;主养鲤成鱼,搭配花、白鲢,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500元;主养草成鱼,搭配花、白鲢,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900元;池塘主养鲤鱼苗种,搭配养殖草鱼、花白鲢苗种,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2273元;池塘主养草鱼苗种,搭配养殖鲤鱼、花白鲢苗种,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4588元。池塘散养,不投喂:主养白花鲢成鱼,搭配鲤、草成鱼,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530元;鱼种养殖,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 400元。 11.其他特种养殖,按当时市场价评估。 (三)务工收入 1.看护收入。护理病人收入不低于3000元/月?人;护理老人收入不低于2700元/月?人;看护儿童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 2.家政服务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 3.收废品收入不低于1500元/月?人。 4.下水疏通收入不低于3000元/月?人。 5.钟点工收入不低于60元/天?人。 6.更夫收入不低于1480元/月?人 。 7.足疗工收入不低于2500元/月?人。 8.搓澡工收入不低于2500元/月?人。 9.按摩工收入不低于2500元/月?人。 10.饭店服务员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 11.中巴客运汽车驾驶员收入不低于4000元/月?人。 12.货运汽车驾驶员收入不低于4000元/月?人。 13.大客汽车驾驶员不低于4000元/月?人。 14.饭店厨师不低于4000元/月?人。 15.修鞋工不低于1500元/月?人。 16.建筑工地木工收入不低于3500元/月?人。 17.建筑工地瓦工收入不低于3500元/月?人。 18.建筑工地架子工收入不低于3500元/月?人。 19.建筑工地钢筋工收入不低于3500元/月?人。 20.建筑工地刮大白工收入不低于3000元/月?人。 21.建筑工地小工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 22.服装厂(店)缝纫工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 23.娱乐休闲场所服务员收入不低于1800元/月?人。 24.美容、美发师收入不低于3000元/月?人。 25.从事零售行业人员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 25.人力三轮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 26.乡镇机动(电动)三轮车货运、客运人员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 27. 城区机动(电动)三轮车货运、客运人员收入不低于3000元/月?人。 28.年满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不参加工作且不能出具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的人员收入按不低于本市当前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个体经营 1.承包林地养林蛙,每年每公顷纯收入不低于330元。 2.水库承包散养成鱼每年每亩(667平方米)纯收入不低150 元。 3.村内开商店,面对50户以内居民,每月纯收入不低于520元;村内开商店,面对50户以上居民,每月纯收入不低于710元。 4. 城区个体经营、有固定经营场所每月纯收入不低于625元/月?人?10㎡门市(超出部分按比例测算)。 5.乡镇个体经营、有固定经营场所每月纯收入不低于713元/月?人?10㎡门市(超出部分按比例测算)。 6.流动商贩不低于1200元/月?人计算。 7.租赁柜台不低于1400元/月?摊位计算。 8.承包汽运出租公司出租车纯收入不低于7000元/月?辆;个人转包出租车纯收入不低于4000元/月?辆。 9.工程车辆纯收入不低于12000元/月?辆。 10.运营大型客车纯收入不低于4000元/月?辆。 11.运营小型客车纯收入不低于2500元/月?辆。 (五)赡抚养费 1.参照法院判例和基础养老金标准采取定额方法计算。 第三条 本次发布的居民家庭相关收入项目评估参考标准为最低标准,如能认定的实际收入高于本评估参考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四条 其他应当能认定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五条 本评估参考标准只适用于我市困难家庭经济收入评估。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