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2019-06-26 08:00:00 来源:桦甸市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申请条件

审批数量

审批程序

时限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最低生活保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的意见》(吉发〔2014〕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吉政发〔2014〕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

符合条件的,无数量限制

户主本人(授权委托人)向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信息核对→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7天→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审查→联审联批→永久公开→发放低保证

城市低保自受理之日起到审核审批结束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农村低保按季度审批,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1.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诚信声明书。
2.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明、离婚证明、丧偶证明。夫妻需提供结婚证书及复印件;单亲家庭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书(含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由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4.疾病证明:所在地县级医院或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门诊或住院病历,支持疾病诊断的各种医学辅助检查报告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5.残疾证明:县级或县级以上残联组织核发的残疾等级证书;对于痴呆弱智且无亲人照管办不了残疾证的特殊情况,可由左右邻居及村(居)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
6.优抚对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等相关证件。
7.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8.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9.学校证明:18周岁以上子女仍就学的,需提供就读学校证明。
10.收入证明:有单位的,单位出具;无单位的自由职业,根据所从事行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我市“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核定后,出具核定文件。
11.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证明和征地补偿费有效证明(仅被征地农民提供)。放弃土地“农转非”申请城市低保的,需提供原所在地的经管站出具的土地去向证明材料。
12.子女家庭收入证明与赡养证明:收入证明,有单位的,单位出具;无单位的自由职业,根据所从事行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我市“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核定后,出具核定文件。
13.支出证明:申请人申请日前6个月的主要支出,包括电话费、水电费、房租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等。
14.失踪证明:如果真是人员失踪的,需有法院部门出具的“宣告人口失踪判决书”。特殊情况,可由左右邻居及村(居)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

不收费




(信息来源:民政局 )
发表时间:2019-06-26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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