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喀左县公营子镇塔子下规划地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喀政通告〔2017〕3号

2017-03-28 00:00:00 来源:中国喀左 作者:县政府办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喀政通告〔2017〕3号

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喀左县公营子镇
塔子下规划地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按照我县棚户区改建规划要求,结合公营子新市镇建设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公营子镇塔子下规划地段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依法征收。为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喀左县公营子镇塔子下规划地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4月21日。在此期间,被征收人可将提出的个人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至喀左县公营子镇人民政府(地址:公营子镇城府路中段。接待人:李志宏。联系电话:13464212555)。
  特此通告。

附件:喀左县公营子镇塔子下规划地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喀左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1日


附件
喀左县公营子镇塔子下规划地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旧城区改建步伐,结合公营子新市镇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喀左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公营子镇塔子下规划地段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如下:
  一、征收范围
  塔子下村四组大棚(大北线)以北,塔子下村四组耕地以西,牤牛河大街南段以东, 牤牛河以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规划保留的建筑物除外)。
  二、征收依据
  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依法对上述地段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实施征收。
  三、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人:喀左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喀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喀左县公营子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实施期限
  征收补偿实施期限在发布《喀左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时予以明确。
  六、征收补偿对象
  房屋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为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持有主房权属证书或无主房权属证书有土地使用证的,每一主房证书或土地使用证计为一户。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喀左县房屋使用性质鉴定领导小组的鉴定结论为准。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回购产权房屋两种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室内装修及附属物部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及本方案的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一次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回购产权房屋的,由征收人提供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总额与用于回购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包含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2.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一次性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按照方案制定的补贴和奖励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贴和奖励。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办法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或由征收实施单位随机抽取。确定的办法:1.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3家有执业资质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由选票最多的一家进行评估。2.由征收实施单位在3家有执业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用于回购房屋的安置区域
  用于回购房屋的房源信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予以公布。最终实际建筑面积以房产部门的核定为准。
  (五)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
  1.货币补偿办法
  (1)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其搬迁费每户700元;安置费为一次性安置,给予6个月的安置费,即6个月×500元/月﹦3000元。
  2.回购房屋的补偿办法
  (1)被征收人选择回购房屋的,回购一套住宅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回购保护价格每平方米1920元,超过一套部分不享受政府提供的保护价。
  (2)回购楼房的楼号及楼层,按签订协议的顺序进行选择。
  (3)选择回购房的被征收人,其安置费的补贴为每户每月500元,回购现房的安置费补贴与货币补偿安置费相同,既6个月×500元/月=3000元。回购期房的,按实际过渡期限每月500元计算。
  (六)营业房屋及住宅改商铺的补偿办法
  (1)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以营业房屋及被鉴定为住宅改商铺的营业面积为基数,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六个月安置费,其:临街商铺的安置费为每平方米100元,非临街商铺的安置费为每平方米50元;搬迁费及营业性损失,以营业房屋及被鉴定为住宅改商铺的营业面积为基数,一次性补偿每平方米50元。
  八、协议签订时提供并收集的证件
  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协议签订并生效后,由征收部门收回被征收人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等有关证件进行归档。
  九、搬迁及补偿款的发放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开具房屋验收单,支取房屋补偿款。选择回购房屋的,应扣减回购房价值部分,支取剩余补偿款。被征收人的不动产部分归征收人。
  十、征收奖励及补贴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可享受下列相对应的征收奖励及补贴政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不能享受下列各项奖励及补助政策。同时,住宅房屋、原营业房屋及被鉴定为住宅改商铺的被征收人,如选择回购房屋的,不享受方案规定的保护价政策。
  (一)征收奖励政策
  1.征收住宅房屋,最高奖励为每平方米400元(以主房面积为基数)。
  2.征收营业性用房,最高奖励为每平方米200元(以营业房屋及被鉴定为住宅改商铺的面积为基数)。
  3.房屋征收实施时设立签约名次奖,具体规定在征收决定发布时予以明确。
  (二)征收补贴政策
  1.征收主房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享受被征收主房面积10%的面积补贴。
  2.被征收的主房住宅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由征收人补足至45平方米,但不再同时享受补贴政策中第1项政策。
  十一、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二、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买卖、租赁、赠与、抵押房屋,析产、分户,申请经营执照,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被征收人选择回购房屋的,待回购房回迁结算时,其物业管理费、电梯运行费、房屋维修基金、代收费用等按各楼盘对外市场销售类似的标准执行,由被征收人承担,契税减免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房屋依法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本《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喀左县公营子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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