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限期主张权利公告 京平城管限期主张公告字﹝2020﹞070006号 经查,位于北京市平谷区谷丰路39号院5号楼1单元1803号楼顶加盖的建筑面积为14.44平方米的钢架玻璃顶建筑物,已建设完成。经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该建筑物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请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搭建人、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接受调查。相对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 逾期无人主张权利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地 址: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兴谷街道执法队 联系人:杨兵 电 话:69959801
(印章) 2020年1月15日 上一篇: 下一篇: 打印本页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