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稳就业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辽人社〔2019〕35号),《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朝人社发【2019】68号),《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朝人社函【2019】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其中:对承担去产能任务较重行业的企业按70%给予返还,上述行业中的企业欠失业保险费但在补缴后符合条件的,按60%给予返还。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因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上述两项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审核认定、资金使用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条件 1.申请享受“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018年1月1日以来在我市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可在补缴后申请;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2.申请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政策的企业应符合市稳岗返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认定标准;需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二)审核认定 审核认定工作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工信、发改、生态环境、税务等相关部门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同时,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三)资金使用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补助、转岗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二、受理条件 (一)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三)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2018年1月1日以来在我市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月以上的,不足12个月的,可在补缴后申请。 三、所需材料 (一)《朝阳市2018年度企业稳岗返还审批表》; (二)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失业保险足额缴费证明》; (六)劳动合同手册或用工备案汇总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职工增减人员明细表》(附2017年12月、2018年12月《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四、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申报日起截止2019年12月15日。 受理地点:朝阳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联系电话:8996103 附件:1. 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承诺书 2. 朝阳市2018年度企业稳岗返还审批表 3. 2018年度企业职工人员增减明细表
朝阳县劳动就业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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