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渠县县委政法委员会 渠县人民法院 渠县人民检察院 渠县公安局 渠县司法局 关于依法打击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2-05 09:38:20 来源:渠县人民政府 作者:县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扩散 蔓延,进一步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公共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 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8 号)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现就依法打击涉 新冠肺炎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作如下通告。

    一、依法打击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行为

    1.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确诊患者等,危害公共安全 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2.春节前后从湖北、重庆、浙江等疫情严重区域返乡和与此 类人员有无防护密切接触的个人、单位不如实报告或隐匿,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 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聚会聚餐、聚众赌博、操办宴席等违规聚集;应当关闭歇 业的公共场所不执行关闭歇业规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罚款。

    4.患有突发传染病(本通告指新冠肺炎,下同)或者疑似突 发传染病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进入公共场所,过失 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七年徒刑。

    5.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 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以及污染场所 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准许、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 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及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 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 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 治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七年徒刑。 以上行为,情节不构成犯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打击拒绝、阻碍强制隔离治疗、封锁疫区的行为 

    6.不配合公安民警、医务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对相 关车辆、人员及物资进行检疫排查、处置及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 控工作,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 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 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 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三年徒刑。 

    7.不服从管理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报复他人,故意往他人身 上、脸上吐唾沫、吹气,意图使特定的个人患上新型冠状肺炎的, 造成实际感染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 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三、依法打击制造、传播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8.利用新冠肺炎病毒疫情编造虚假的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 他媒体上传播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 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十五年徒刑。 

    9.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以 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十五年徒刑。 四、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 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10.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 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 的假药、劣药,情节较重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 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最高可判 处死刑。 

    1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 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 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 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定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1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 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 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 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二年徒刑。 

    13.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 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 取暴利、趁火打劫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 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最高可判处十五年徒刑。

    五、依法打击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4.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 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 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 规定,以诈骗罪定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15.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 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 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最高判刑死刑;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 罪定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16.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 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最高可判处十年徒刑。 

    17.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 染等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 行医罪定罪,最高可判处十五年徒刑。 

    18.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 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 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七 年徒刑。 

    19.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 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 地点、路线进行,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第二 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五年徒刑。 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持、参与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鼓 励和保护群众检举揭发。举报电话:110 或 0818-7322856。 

    特此通告。 

中共渠县县委政法委员会

渠县人民法院 渠县人民检察院

渠县公安局 渠县司法局

2020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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