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通告

2020-01-27 00:00:00 来源:陇川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1 月 24日,云南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形势,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立即启动陇川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在前期全面防控的基础上,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艰巨性、复杂性,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落实属地责任,推动关口前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

二、实行最严格的排查措施,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群防群控作用,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做好辖区内“近期在湖北,特别是武汉居住、有武汉旅游史、接触过武汉发热或咳嗽患者”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登记和及时报告工作,确保不漏一村一户一人,切实找准并切断传染源。所有摸排登记的人员实行一对一包保,相关人员实行造册登记,做到包保到人,领导干部包片,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机制。

三、实施最大限度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的管制措施,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县域内景区、宗教场所、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电影院、互联网营业性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全部暂停对外开放。全县所有节庆活动全部暂停。超市、集贸市场等做好通风消毒并且尽量缩短服务时间。停止群众自发的聚集性节庆活动(包括婚宴、自办宴席和集体聚餐等一切聚集性活动)。

四、农(集)贸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要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规范管理活禽市场,严格执行活禽市场清洁、消毒制度,做到每日清洗消毒。严禁非法养殖、加工、经营各类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转运贩卖野生动物。

五、实行最严格的疫情监测检测。交通客运站全部实施体温监测、通风消毒、出入人员必须配合检测体温。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卫生防疫、高速公路业主等部门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重点地区、县界普通公路设立公路卫生检疫站点和临时观察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对所有车辆逢车必检。对非云N车辆加强检测,若发现发热病人及时隔离观察,正常及时劝返。

六、开展最有效的医疗救治,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集中医疗资源,尽最大努力救治患者;实行周密的医务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严格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建好定点隔离医院及后备医院,确定陇川县人民医院为定点隔离医院。县医院联系电话:0692—7171924,  7178715。

七、实行最严格的疫情报告、信息发布和與情引导机制, 公开透明发布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科学解疑释惑,及时客观回应社会关切。

八、实行最充分的物资和力量准备,加强救护车、隔离病房、治疗药物、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储备社会生活必需品,打击哄抬防护物资物价行为,保证商品供应。

九、对不配合居家隔离、观察监测,在医疗机构或隔离区域不服从统一管理的患者及家属,以及不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人员,一律强制执行。

以上措施将视疫情防控形势及时调整。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管委、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告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陇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联系电话:0692—7171226。

特此通告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6日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相关知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其中,Ⅰ级响应是指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本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可以采取措施如下: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日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2)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6)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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