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根据省、州相关要求,现就企业复工复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0年2月10日起,凡到陇川经商、办企业、务工、就学、公务的非德宏州籍户口人员经体温检测无异常的,须在设立的检测卡点接受体温检测和登记个人信息,如实提供在陇川经商、务工相关证明材料、外出旅居史、健康状况,接受必要健康检查及宣传教育。如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服从安排,到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接受检查、治疗和医学观察。二、对户籍是湖北省,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浙江省温州市,河南省信阳市,湖南省长沙市的人员暂缓进入陇川。三、从即日起,无特殊情况,陇川籍人员不要前往疫区。进入疫区又返回陇川的,必须隔离医学观察14天,费用自理。四、复工复业的企业有关要求参照《陇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企业项目复工复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陇防控指〔2020〕58号)文件执行。五、本通告发布前明令暂停营业的行业,继续暂停,恢复营业时间另行通告。六、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决将辖区内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抓细、抓实、抓到位,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七、对违反规定造成疫情扩散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九、本通告由陇川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陇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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