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12-12 08:00:00 来源:乐陵市门户网站 作者: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乐陵市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2月20日前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    件:《乐陵市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地    址:乐陵市枣城南大街311号

电    话: 17615786088

电子邮箱:llszjjzszxglbgs@dz.shandong.cn

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

《乐陵市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设计和装修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建设单位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第五条 质量管理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对设计的管理。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专业化的装修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对施工的管理。装饰装修工程是项目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纳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承揽的工程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度、技术交底制度、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制度、原材料进场试验检查验收制度等,确保工程质量。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对监理的管理。监理单位承揽的工程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项目监理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证书、人证信息应当相符;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工程的验收内容负责。

对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装饰装修工程组织分部、分户验收;精(全)装修工程分户验收的检查内容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前,针对工程特点,制定专项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室内环境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部分住宅及公共部分未完成装修或室内环境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申请装饰装修分部验收。

交付使用管理。建设单位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购房者提供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包括装饰装修主要材料、部品和设施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及保修期限等内容;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包括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的使用保养和维护要求。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其余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合同约定保修期限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保修期限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质量管理措施。

加强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责任主体、施工现场监督体系,制定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分户验收制度、定期巡查制度。对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行为,责令停工整改。对发现质量常见问题的工程,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实施下一道工序;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或责任人拒不整改或已造成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质量问题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个人执业资格、限制招投标、企业资质重新核查等行政措施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加强宣传引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强化装饰装修管理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提高公众对装修工程在质量、环保、工期、维护等方面的认知,积极宣传绿色消费理念,引导装饰装修消费适应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趋势。

 

第三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七条 本章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过程必须遵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中对施工安全、施工工序、工程质量、材料质量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鼓励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一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装饰行业协会进行登记,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装饰行业协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或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装修人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鼓励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成立装饰装修协会,实行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能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装饰行业协会建立沟通联系机制,支持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进行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黑名单”管理制度。企业或个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禁止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将列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章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5日,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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