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垦市监处告〔2019〕607号)

2020-01-08 17:26:00 来源:垦利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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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5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未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意见公告告知如下:你单位成立日期2005621日,营业期限至2035620日。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你单位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鲁东安经(乙)字[2015]000217号)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于2018612日有效期限届满。2019424日,检查发现你单位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未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垦市监责改〔2019〕永011号),责令你单位于2019510日前改正。截止2019814日,你单位未予以改正且现场检查已停止经营。你单位的受委托人称自20187月份以来一直停止经营。你单位的行为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拟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公告期(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人:苟坤峰               联系电话: 0546-2661171

 

 

 

东营市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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