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5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未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意见公告告知如下:你单位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营业期限至2035年6月20日。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你单位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鲁东安经(乙)字[2015]000217号)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于2018年6月12日有效期限届满。2019年4月24日,检查发现你单位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未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垦市监责改〔2019〕永011号),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5月10日前改正。截止2019年8月14日,你单位未予以改正且现场检查已停止经营。你单位的受委托人称自2018年7月份以来一直停止经营。你单位的行为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拟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公告期(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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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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