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全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的通知

2020-05-09 09:52:00 来源:垦利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镇(街道)、红光渔办事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19〕47号)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农经字〔2020〕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社会化服务组织装备水平、技术能力,现拟建立全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化服务主体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相应社会化服务能力、且已在区级农业农村局申请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在区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农机服务或生产服务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化农业服务企业。

3、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

4、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

5、运行管理规范,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

6、在农民群众中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7、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二、申报登记

符合以上条件且注册地在垦利区区域内的从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由镇(街道)组织并统一推荐上报。

三、申报资料

1、申报表(附件);

2、服务组织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服务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服务组织纳税申报情况证明;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证明(打印公示界面);

6、服务组织征信证明;

7、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8、服务组织保有机械设备台账、发票复印件;

9、服务组织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10 、承担过财政资金项目的服务组织,同时提报项目实施方案、验收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审查认定办法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按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

五、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和使用

1、服务组织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2、进入名录库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每年1月前应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上年服务能力提升情况及社会化服务总结,新增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每年1月前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

3、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依据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总结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原进入名录库未获得审核通过的,予以剔除。

4、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建立完成后,向各镇街和被服务主体公布,并在名录库内公开规范选择服务主体未进入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的服务组织不得承担财政资金补助类项目社会化服务。

5、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六、申报时间、联系方式

截止时间:2020年5月15日

联 系 人:刘树楷   电话:2568107 

报送邮箱:klqnyjnjingz@dy.shandong.cn

报送地址:垦利区农业农村局402室

 

附件:垦利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表.docx

 

 

 

                                                   东营市垦利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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