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提示]涉农互助组织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2019-07-16 10:43:00 来源:利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2008年10月份,李某在担任临沭县郑山街道北沟头西村支部书记期间,经临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了临沭县北沟头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发起人为13个自然人及临沭县郑山供销社,出资总额为12.6万元,业务范围为草莓种植,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草莓种植所需化肥、地膜,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所种植的草莓及相关产品。2010年12月份开始,该合作社在未取得资金互助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业务范围,通过开会、喇叭宣传、口头宣传等形式,利用该合作社的名义,公开向社会承诺存款利息高、无风险。截至案发,共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47万元,对外累计借贷1339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得突破“社员制”和“封闭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只能在本社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也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但一些不法分子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牟利。还有不法分子借助合作社外壳,非法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涉农互助组织非法集资四特征:没有产业支撑,假借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但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对农民成员提供任何生产经营服务;广为宣传,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通过发放高额介绍费等方式招聘收买有威望的人作为代办员,发动亲友和农民群众存款;虚构高额回报,向农户作出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理财收益的承诺,施以小额或短期回报,引诱农户继续投入。(文字来源:长江日报记者梅丹)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实增强识别、防范各类非法集资行为的能力,对各类投融资行为,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务必牢记: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须自行承担风险。

利川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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