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

2020-01-23 18:07:00 来源:利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和州委、州政府有关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防控责任

利川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负责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区域内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要接受统一指挥、统筹调度。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值班值守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确保政令畅通,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市卫生健康局要依法加强对疫情报告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缓报、瞒报、漏报和虚报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要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在农村普遍建立监测点,加强预防知识宣传,提高防范意识,严防疫情向农村扩散;要指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做好市场稳定工作,对趁机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市智慧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与市卫生健康局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长热线电话(0718—7512345)的24小时接听工作,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市融媒体中心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网络平台,做好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群众防范意识,保持个人卫生,加强体育锻炼,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自觉落实防扩散措施。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一律无条件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制度。按照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方案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培训、药品器械试剂准备、院内感染控制、医疗废弃物处理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下同)要逐户宣传、摸排,在每个村(社区)张贴《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要对来自疫区的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逐一进行健康登记,及时跟踪观察其健康状况,发现发热、咳嗽等情况要立即报告。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控制措施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实施隔离措施

隔离对象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对确诊病例实施隔离治疗,根据有关诊疗方案符合出院标准的准予出院,解除隔离。对疑似病例实施医院内隔离医学观察,立即开展实验室排查工作;经实验室诊断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解除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及可疑暴露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限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医学观察期间,如未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期满后可解除医学观察。

三、严格源头管控

各地要加强对农(集)贸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的管理,严格清洁、消毒、通风。关闭活禽交易、禽畜市场,城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街道办事处配合,乡集镇由乡镇负责。严格落实“一日一消毒、一周一清洗”制度。

市林业局要加大对养殖业、餐饮业等涉及野生动物或与野生动物有关联的企业、单位的管控力度,严禁非法养殖、加工、经营各类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转运贩卖野生动物等行为。

四、严控传播途径

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市内火车站、客运站等重点部位要设立体温检测点,对所有进出人员实行体温检测,并做好健康登记。对检测发现有疑似症状的人员,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自2020年1月23日24时起,全市城市公交、集镇公交、农村客运专线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利川。

一律取消所有公共活动、文旅体育活动(含广场舞等群众自发文旅体育活动)。所有餐饮经营单位取消集体宴会活动;所有景区停止营业,全市旅行社(含外地在利分支机构)暂停服务网点经营活动,不再组团收客,原已组团的,一律取消,景区及旅行社要主动妥善处理游客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阻止游客退团退费。

全市宾馆、饭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要做好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配备必要的体温检测设备,做好场所内人员的体温检测工作,对检测发现的疑似症状人员立即采取适当控制措施,并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联系电话:0718—7282533),向指定医疗机构移交。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将依法依规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根据省人民政府通告执行。

利川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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