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丰都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示如下: 职能职责 (一)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及临床用血工作; (四)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 (五)依法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工作; (七)依法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母婴保健工作; (九)依法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 (十二)依法检查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十三)依法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执法事项及权限 行政检查权:依法受托对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征收权:依法受托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建议、送达与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的法律文书、征收社会抚养费。 行政处罚(处理)权:依法受托对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合议、处罚(处理)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提出处罚建议、送审报批、处罚决定送达、催告送达、案件移送、督促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 受理卫生健康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并负责组织查处。 配合做好申请强制执行工作和人民法院对违法案件实施强制执行。 指导、督促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机构抓好监督协管服务 主要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中医条例》《重庆市献血条例》《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办公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2路8号5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023-706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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