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通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垃圾处置秩序,着力健全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管理机制,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和道路交通环境。 二、《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通告》的出台依据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相关规定。 三、《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通告》的目标任务 以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为目标,合理布局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处置场所,完善建筑垃圾许可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有效提高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四、《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概念介绍: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运输要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建筑渣土方面,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并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且应严格按照许可核定事项实施运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均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三)建筑垃圾处置要求: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池及其他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许可后方可受纳、处置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进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不得未经许可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拉圾。 (四)执法要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的执法管理,对超载、操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公安、交通部门应强化配合,对其车辆依法实施暂扣并给予经济处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各类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给子行政处罚。对阻碍、侮辱、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通告》执行范围和时间 执行范围:在丰都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房屋装饰的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及相关个人。 执行时间:从2018年8月10日起。 附件:《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通告》
丰都府发〔2018〕25号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垃圾处置秩序,着力健全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管理机制,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和道路交通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丰都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房屋装饰的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及相关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的相关要求。 二、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建筑渣土方面,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并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且应严格按照许可核定事项实施运输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均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五、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池及其他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许可后方可受纳、处置建筑垃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进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不得未经许可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的执法管理,对超载、撒漏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公安、交通部门应强化配合,对其车辆依法实施暂扣并给予经济处罚。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各类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阻碍、侮辱、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