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类型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
扶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财政补贴政策 |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2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6000元,分5年拨付。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每张床位补助2200元。 |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4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2 |
财政补贴政策 |
从2018年起,对上一年度投入运营的护理型床位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床2400元/年;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上述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 |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4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3 |
财政补贴政策 |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当地政府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0元的运营补贴。 |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中共福州市仓山区委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印发《仓山区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仓委〔2017〕97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4 |
财政补贴政策 |
各镇(村)对投入运营的农村幸福院每所每年给予1至2万元的运营补贴。 |
农村幸福院 |
中共福州市仓山区委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印发《仓山区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仓委〔2017〕97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5 |
财政补贴政策 |
从2017年起,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按年平均给予每年每床1200元护理补贴。 |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4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6 |
财政补贴政策 |
对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中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标准增发高龄津贴。 |
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 |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4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7 |
财政补贴政策 |
从2017年起,对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护理补贴。 |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 |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4号) |
民政、卫健、财政部门 |
|
8 |
财政补贴政策 |
按照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400元的标准和80周岁以上的一般老年人数为基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
7类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 |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4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9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15号) |
税务部门 |
|
10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规定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15号) |
税务部门 |
|
11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按基准价的50%收取,优惠部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15号) |
税务部门 |
|
12 |
税费减免政策 |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减半征收)、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和我省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15号) |
税务部门 |
|
13 |
税费减免政策 |
PPP工程包项目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 |
养老PPP工程包项目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民福〔2017〕39号)
关于转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民〔2017〕186号 |
税务部门 |
|
14 |
用地用房政策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个街道(乡镇)要组织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摸清底数和相关信息,建立台账,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由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以招投标方式免费或低价租赁给专业化服务组织。 |
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榕政办〔2016〕243号) |
街道(乡镇) |
|
15 |
用地用房政策 |
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3年。运营多功能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家园)试点项目的,参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模式,由所在镇(街)提供场所。 |
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7〕330号 |
街道(乡镇) |
|
16 |
投融资政策 |
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从运营补贴中按不超过补贴费用的10%专项列支保险费。 |
养老机构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保监局 福建省老龄办《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意见》(闽民福〔2014〕306号) |
民政、财政部门 |
|
17 |
投融资政策 |
(市)区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租用土地、房产开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担保保证贷款服务。探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成本。 |
养老服务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15号) |
金融部门 |
|
18 |
人才培养政策 |
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实施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逐步推进持证上岗、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发布初级、中级、高级养老护理用工资指导价位。 |
养老护理员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15号) |
人社、民政部门 |
|
19 |
人才培养政策 |
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服务能力。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 |
人社部门 |
|
20 |
人才培养政策 |
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允许在职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
医护人员 |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闽民福〔2014〕435号) |
人社、卫健、民政部门 |
|
21 |
人才培养政策 |
支持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活动的健康服务,并在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
医护人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号) |
人社、卫健、民政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