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全面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经仓山区司法局、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共同研究决定,面向全区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就仓山区2020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53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仓山区。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3.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的,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仓山区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 三、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 辖区内随机抽选及组织推荐、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1.随机抽选:辖区内符合条件人选随机抽选。 2.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推荐。 3.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直接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4.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报名事宜: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2)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单位推荐表》纸质正反面打印填写一式三份和电子稿(电子稿发送至邮箱csqjck@163.com); ②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