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2020-03-31 11:36:00 来源:福州市仓山区政府 作者:仓山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全面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经仓山区司法局、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共同研究决定,面向全区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就仓山区2020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53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仓山区。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3.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的,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仓山区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

三、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 

辖区内随机抽选及组织推荐、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1.随机抽选:辖区内符合条件人选随机抽选。

2.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推荐。

3.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直接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4.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报名事宜: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2)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单位推荐表》纸质正反面打印填写一式三份和电子稿(电子稿发送至邮箱csqjck@163.com);

 ②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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