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8788号民事判决书和证明书,以及(2020)闽0112执3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李学良坐落于长乐市古槐镇湖南村,房屋及使用范围内的土地裁定过户归李绍雄所有,原 持有的不动产权证:闽(2017)长乐市不动产权第0005527号予以作废,现李绍雄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如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内向福州市长乐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提出,逾期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2020 年 05 月 15 日
公告单位:福州市长乐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