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榕市开监快处字〔2020〕3号 附件下载

2020-09-23 00:00:00 来源: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作者:马尾区市监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当事人:福建省双双运物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105MA32B69U3D

  住所(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2#楼2X-3Y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玲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20981********0465

  联系电话:15******447      

  联系地址:江苏省东台市东窖路朱家园14号

  2020年05月22日举报人何玲玲携带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历思司鉴所[2020]文鉴字第57号),来到我局举报福建省双双运物流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要求登记机关撤销该设立更登记。

  经查,福建省双双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07提交《福建省双双运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决议》、《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登记材料在我局设立登记。2020年04月22日,举报人何玲玲将上诉材料复印件委托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05月20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标注落款日期“2018年12月06日”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018年12月06日”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2018年12月06日”的《福建双双运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中待检的“何玲玲”签名字迹不是何玲玲本人所写。

  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材料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福建双双运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经笔迹鉴定为虚假材料。2020年0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福建省双双运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现场检查,该公司未在此处开展经营活动,与其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何玲玲投诉举报书一份 ,证明案件来源;

  2. 2020年05月2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何玲玲被冒用身份及伪造签名的情况;

  3. 2020年05月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福建省双双运物流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取得联系;

  4.何玲玲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何玲玲的身份;

  5.《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闽历思司鉴所[2020]文鉴字第57号),证明福建省双双运物流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的“何玲玲”签名字迹不是投诉人何玲玲本人所写;

  6.福建省双双运物流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设立的基本情况及签字情况。

  2020年0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马尾区行政服务中心张贴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榕开市监快告字﹝2020﹞5号),同时向当事人邮寄送达。

  福建省双双运物流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福建省双双运物流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扰乱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属于情节严重,经研究决定,撤销本局于2018年12月07日核准的福建省双双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尾区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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