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分享岚农发〔2016〕214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016-06-09 08:00:00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 作者: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岚农发〔2016〕214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做好突发性重大低温冻害、高温干旱、洪涝灾害、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等原因引发的农业灾害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对农业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2016年6月8日


附件: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突发性重大低温冻害、高温干旱、洪涝灾害、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等原因引发的农业灾害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对农业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树立农业灾害可持续治理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1.2.2 在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1.2.3 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低温冻害、高温干旱、洪涝灾害、农作物病虫害等农业重大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区农村发展局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局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2.2 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召开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农业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重大事宜,安排部署全区突发性农业重大灾害应急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突发农业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各地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决定启动和解除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或专家组,查看灾情,及时了解和督导各地的农业防灾救灾工作;向区管委会和省相关部门报告突发农业灾害和应急工作等有关情况;协调涉及其他部门有关农业抗灾救灾工作。   

2.3 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1 汇总、核查突发农业重大灾害和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在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牵头实施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2.3.2 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召开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农业防灾减灾具体工作。   

2.3.3 经常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   

2.3.4 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防灾减灾技术。   

2.3.5 负责向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2.3.6 根据指挥部安排,负责储备一定数量的农药、种子等抗灾救灾物资。   

2.3.7 了解和督导受灾乡(镇)落实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措施。

2.3.8 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2.3.9 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开展防治技术培训与指导,抓好各项防治技术措施的落实。

3  预防、预警  

3.1 预警信息

包括气象部门的旱涝灾害等预警信息,省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信息及病虫情报,各乡(镇)农业重大灾害发生情况的传真电报、报告等。

3.2 信息采集

采集内容包括农业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的越冬和越夏情况、预测预报结果、发生流行趋势、发生危害面积、损失程度和防治措施等。

3.3 信息报送

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应及时向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管委会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重大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重大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3日内补报详情。

3.4 灾情信息发布

农业重大灾害信息由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

3.5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发出农业灾害预警:

3.5.1 收到气象部门的灾害气候预测预报;

3.5.2 收到植保部门的病虫情报和预测预报结果;

3.6 预防控制

3.6.1 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有关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6.2 工程准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部门做好相关水利设施的维修、加固和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能力。

3.6.3 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6.4 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农药等救灾物资。积极组织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

3.6.5 适时防控。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尚未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护措施。及时组织机防队和群众对农作物病虫害进行适期防治。

4  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根据农业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三级启动应急响应。

4.1 一级应急响应  

4.1.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响应:

(1)受灾面积(指因灾害造成田间农作物产量损失10%以上的面积)占全区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

(2)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一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1.2 一级响应行动

(1)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区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工作,并报告区管委会。同时将灾情上报省农业厅。

(2)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及时下达区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并根据灾害发生范围和程度,建议区管委会安排救灾补助资金。同时,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帮助灾区调济、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监督受灾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2 二级应急响应   

4.2.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响应:

(1)受灾面积占全区耕地总面积的15—20%。

(2)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35—50%。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2.2 二级响应行动

(1)召开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向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申请启动区级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出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灾情、指导帮助灾区开展农业救灾工作;是否下达区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济、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4.3 三级应急响应  

4.3.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响应:

(1)受灾面积占全区耕地总面积的10—15%。

(2)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15—35%。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三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3.2 三级响应行动

(1)受灾乡(镇)政府立即召开乡(镇)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做出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乡(镇)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调查灾情,指导灾区救灾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

(4)乡(镇)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济、调运救灾种子、农药、肥料等。

4.4 应急解除

当农业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由同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2 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化肥、地膜、农药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济、调供。积极与银行、信用社协商,帮助灾区协调恢复生产所需贷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等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农业灾害所需经费,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物资保障

各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以备救灾应急。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部分资金,由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安排负责储备一定数量农业抗灾救灾物资,用于一级、二级应急响应,乡(镇)也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本级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储备,满足三级灾害应急响应所需救灾物资的调供。

6.3 信息保障

各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农业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4 职责保障

各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同时加强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培训。

6.5 宣传保障

各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本预案所称农业,专指种植业。

7.1.2 本预案中农业重大灾害,是指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冰冻、雪灾、寒露风等)、高温干旱(冬干、春旱、夏旱、伏旱)、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小麦条锈病、水稻稻瘟病、水稻螟虫、棉铃虫、外来有害植物入侵、农田鼠害等)等危害农业生产的突发性灾害。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农村发展局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由区农村发展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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