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农发〔2016〕236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局各相关单位: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本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区农村发展局在区管委会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平潭综合实验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疫情分级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动物疫情由区农村发展局根据相关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认定,必要时报农业部认定。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口蹄疫的,可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平潭综合实验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不包括水生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农村发展局在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管委会提出临时成立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区管委会根据区农村发展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临时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2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农村发展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村发展局农业处。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3 日常管理机构 区农村发展局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牵头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4 局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局农业处: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指导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全区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扑疫、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局林业处: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会同区农村发展局农业处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相关工作。 2.5 专家组 区农村发展局农业处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区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组织体系框架图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区农村发展局相关部门要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与分析,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措施,并组织抓好落实。 区农村发展局要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区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进行统一组织部署。 区农村发展局农业处根据全国预警信息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2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重大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报告形式、报告时限和程序、报告内容见《平潭综合实验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3 应急响应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局农业处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要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随时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区管委会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作出Ⅰ级、II级、III级和Ⅳ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认定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区管委会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统一部署,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区农村发展局农业处职责 ①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疫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2)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组织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国家参考实验室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认定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区管委会根据区农村发展局建议,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对超出区处理能力或有必要由省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可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机制。 疫情发生后,区管委会应立即启动区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先期处置和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具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认定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时,由区管委会根据区农村发展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区指挥部投入运转,紧急调拨资金和药品、疫苗等物资,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疫区指挥并督促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必要时,可向上级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区农村发展局农业处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农业厅。 认定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时,区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区管委会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对疫情发生地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疫区指导疫情处理工作。 (1)疫区 ①疫情经初步核实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②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区农村发展局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区管委会报告,由区管委会立即启动预案并发布封锁令。 ③区指挥部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④区农村发展局农业处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省农业厅。 (2)区农村发展局农业处 ①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区管委会。 ②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区管委会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③部署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 ④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开展疫情调查和处理。 ⑤建议区管委会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⑥及时向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区或乡镇通报疫情。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的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屠宰、运输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开展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3.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村发展局农业处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管委会或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村发展局农业处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管委会或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5 善后处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村发展局相关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农业厅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村发展局农业处应及时请示区管委会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恢复生产。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农村发展局农业处向区管委会和上级农业部门汇报,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疫情处理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要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尊重事实、尊重科学,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 应急保障 区农村发展局相关部门应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5 预案演练 区农村发展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有计划地、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确保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各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具体实施。 同时要开展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农村发展局农业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