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局立案调查的关于永泰县天龙农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现已作出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该企业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我局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永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公告送达的方式,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