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曲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3-19 10:22:55 来源:玛曲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玛曲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县生态环境执法罚字[2020]01号

玛曲县黄金冶炼厂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5719037621T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尕东才让

地址:甘肃省碌曲县玛艾镇勒尔多东路19号10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队于2020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照片和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

我队于2020年1月16日以 玛曲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

2.立即整改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队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缴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十五日内缴清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玛曲县人民政府或者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玛曲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玛曲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印章)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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