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曲县水务局 关于对规模以下河流齐哈玛镇塘曲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公告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文件精神及《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甘水河湖发〔2019〕26号)工作部署安排,我局依照通知文件,积极编制完成技术方案审查批复等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 446—2019)先期完成了规模以下齐哈玛镇塘曲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申请将划定成果在玛曲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附件:《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规模以下齐哈玛镇塘曲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拟公告内容)
玛曲县水务局 2020年12月9日
玛曲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规模以下齐哈玛镇塘曲河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河曲马场,县政府各部门,州属驻县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甘水河湖〔2019〕26号)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县域内规模以下齐哈玛镇塘曲河湖管理范围进行了划定工作,现将划定的齐哈玛镇塘曲河流管理范围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定标准 《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 446—2019)5.1款规定: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林地等)、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5.2款规定:无堤防的河道,有治理规划时管理范围为两岸规划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林地等)、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治理规划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7.1款规定: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土地征用线应符合SL290规定。 二、划定范围 塘曲位于甘南州玛曲县齐哈玛镇境内发源于曼日玛境内河流长度为42km。 三、相关要求 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垦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为与后期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生态红线划定、国有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划定方案可依据相关工作成果做适当调整。 附件:玛曲县规模以下河流管理划定范围 玛曲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玛曲县规模以下河湖管理划定 范围
注:1、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