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3-10-30 09:36:00 来源:丹巴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丹巴府办发〔2013〕20号
 
丹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驻丹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按照川办发〔2013〕5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
 

丹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2印发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综治办 民政厅 省委宣传部 教育厅 公安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卫生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为切实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
  见义勇为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高尚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本实施意见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或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四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完善由各级社会管理综治委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构,共同研究解决见义勇为工作重大问题。
  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积极协作,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手段,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依法加大对牺牲、伤残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家庭的优待抚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行凶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及时按规定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政策措施
  (一)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实际困难。
  民政等部门要切实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及时给予救助,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法纳入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确保其临时性生活困难得到妥善解决。对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致残后丧失生活能力,配偶改嫁造成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可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代养。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所得奖金或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卫生等部门要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医疗机构适当减免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扶持就业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应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帮助和扶持其就业、再就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教育等部门要加大对适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应予以优先接收。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可以在其居住地、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加10分;市(州)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加15分;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见义勇为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子女加20分。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就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