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孜环林 罚字〔2018〕1号
被处罚者: 甘孜县老高废品收购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51013019691003607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28MA67BT4T6W 法定代表人 高能财 电话 13518441976 地 址: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川藏路171号 甘孜县老高废品收购站在人口集中地焚烧沥青、油毡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违法事实:2018年3月8日,甘孜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甘孜县老高废品收购站进行检查时发现在人口集中地焚烧沥青、油毡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我局制作的《环境行政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川环法甘孜环林检勘字〔2018〕1号)、《环境行政案件询问笔录》(甘孜环林法行询字〔2018〕1号)、现场拍摄照片、影像资料等为证。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1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1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规定:“人口集中地焚烧沥青、油毡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环境违法,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我局于2018年3月13日向甘孜县老高废品收购站负责人告知享有的陈诉申辩和听证权利,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诉与申辩。本行政机关决定对甘孜县老高废品收购站在人口集中地焚烧沥青、油毡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3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并换取正式发票。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开户银行:农行甘孜县支行 收 款 人:甘孜州甘孜县财政局 账 号:225811010400040640000000001 诉讼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甘孜州环境保护局或甘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孜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2018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