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孜环林 罚字〔2018〕6号
被处罚者: 甘孜县浩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5133281978061200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3330MA62G02506 法定代表人 次仁 电话 13568681112 地 址: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斯俄一村 甘孜县浩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违法事实:2018年11月10日,甘孜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甘孜县浩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我局制作的《环境行政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甘孜环法甘孜环林检勘字〔2018〕6号)、《环境行政案件询问笔录》(甘孜环林法行询字〔2018〕6号)、现场拍摄照片、影像资料等为证。 违反法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第25条之规定。处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第25条规定:“未及时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备案,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我局于2018年11月14日向甘孜县浩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告知享有的陈诉申辩和听证权利,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诉与申辩。本行政机关决定对甘孜县浩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及时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5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并换取正式发票。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开户银行:农行甘孜县支行 收 款 人:甘孜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22581101040006150 诉讼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甘孜州环境保护局或甘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孜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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