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关于深化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一系列决策部署,石渠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以提升企业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为牵引,以解决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为导向,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政务服务新优势。现将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切实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石渠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价收费政策,严格执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零收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和省“2019年一般工商业电价再降10%的政策要求,”将石渠县商业电价由每千瓦时0.80元下调到0.6485元,同时进一步规范销售电价分类,切实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三)优化投资环境 提高服务质量 凡来我县投资开发、经商办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入许可,有关部门在联席会议作出审查许可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县内相关手续,需逐级上报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完毕,并负责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凡符合以上投资额的鼓励类项目,在办事程序上一律实行联席会议一次性审查,并按项目行业主管由联席会议指定有关主管部门实行项目“代办制”服务,项目涉及的所有部门必须实行“并联式审批”、“一站式服务”,并按规定限时办结。其余投资项目按现行程序办理。 对外来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享受一切优惠政策。凡符合我县鼓励投资领域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挂帮责任制,帮助其解决建设、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对在我县投资鼓励类项目的招商引资企业列入省、州、县重点企业的,实行县相关部门重点挂牌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组织(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参加各种培训、评比、赞助、协会以及其它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禁止在建筑材料、水电安装等行业上的垄断经营;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禁任何部门擅自设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依法打击各种非法行为。因各种非法行为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停业的,公安机关必须在事发24小时内恢复正常秩序,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合法的行政许可事项,无故或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人为设置障碍、刁难服务对象,索贿、受贿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视其后果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县纪委、监委制定全县投资环境治理和行风评议制度,负责全县投资环境治理工作和对部门进行行风评议。对行风评议满意率低的部门和服务意识差、工作效率低下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 、制定优惠及鼓励政策 投资符合我县旅游发展规划项目(含三星级以上酒店),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在项目建成经旅游部门评审认定后,从正式营业第一年起至第五年,由财政按企业当年实缴所得税县级部分的10%比例,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或扩大再生产资金。 投资我县畜牧业、林业、高原特色农作物、蔬菜、水果、食用菌等无公害栽培技术及生产,果树、花卉等农作物优质高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 等的研发与生产产业化经营项目(含农牧产品专业市场),投资额度在300万元以上,从企业正式投产第一年起至第五年,由财政按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10%返还企业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或扩大再生产资金,该项目获国家级、省级、州级龙头企业称号的,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投资我县生物资源。沙棘、红景天、虫草、贝母、黄芪、大黄、独一味、野生菌等特色生物产品研发,农特产品及野生植物的生产研发与深加工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正式投产第一年起至第五年,由财政按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10%比例返还作为扩大再生产资金。 投资中藏药材人工培育、种植基地建设,中藏药剂型改造,中藏药(新药、仿制品、保健品、营养品、饮片)研发与生产,中藏医药康复疗养、中藏药材交易市场的建设与经营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可后,从正式营业第一年起至第五年,财政按当年实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10%比例安排资金奖励企业作发展资金。 在我县投资民族文化创意产业、民族手工艺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后,县人民政府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我县投资商贸服务业、兴办教育、卫生、民族文化等社会事业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后,县人民政府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投资鼓励性项目的企业按法律、法规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征收。 投资鼓励项目的新办、技改、扩建生产性企业经政府批准后,生产性用房可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生活及办公用房可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投资企业可采用出让、租赁或折价入股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期限为50年。使用未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投资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按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缴纳,剩余部分在1年内缴清。 外来投资获准进入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及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四通一平”(水、电、路、通信、场地平整)服务,外来投资企业优先纳入我县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在征地、建设、运输、用电、用水、原材料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 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属国有土地的根据投资项目性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办理,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土地征用及有关手续办理。投资旅游产业、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项目用地,所交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支付农民和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作物赔偿和上交省、州的费用外,县级部分可全额返还。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及到的土地可采取租赁的形式或按土地流转政策办理,有关税费除上交省、州部分按规定执行外,县级部分一律按下限标准征收。 外来投资企业的常住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我县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就医,可按城镇居民办理医疗保险,并为其子女在我县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提供就读便利。 以上所列税收返还和奖励以财政提供的当年纳税依据及地方所得决算依据为准。 三、下步工作 完善社会信息信用系统,完善企业年报及即时信息公布、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制度,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名制度和公示制度。
石渠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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