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州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加强专利申请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对《甘孜州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甘科知〔2013〕7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8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3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州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州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加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州级财政预算安排,按照“鼓励引导、重点资助、管理规范”为原则,专项用于我州获得授权的专利的资金资助。 第三条 资助资金由州财政局和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州财政局和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州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受理审核、资金拨付。对涉及的项目合法、合规和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报州财政局备案。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设立资助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资助资金申请的受理、报批等日常工作。资助资金的领取手续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计划财务装备科统一办理。 第四条 资助原则: (一)依申请资助; (二)部分资助; (三)重点资助; (四)不重复资助; (五)按年度资助; (六)按辖区资助。 第五条 资助对象: 本州境内单位(以注册地为准)和个人(以身份证为准)已获得授权的专利,《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书》上申请人地址属本州境内,多个专利权(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以第一专利权(申请)人为准。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我州技术起点高,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州产业发展方向的申请,其中重点和优先资助我州省级和州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以及属于我州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 第七条 资助标准: 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同一个人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同一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同一重点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一件专利申请(相同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视为一件申请)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已享受州内外其它形式专利资助的,本资助资金不再资助。 第八条 资助年度: 以上年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为一个资助年度,在此期间授权的专利可以申报当年度的专利申请资助。 第九条 资助的受理、审批和领取时间: (一)资助资金申请应在当年的10月31日前向管理办公室提出。 (二)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查材料的合法、合规和真实性。根据申请材料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和资助项目储备库,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三)对经审核通过的申请,资助资金在当年年底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银行转账信息以申报人在《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中填写的收款银行及银行账号信息为准。因申报人填写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导致资助资金拨付失败,被银行退回的资助申请,不再予以资助。 第十条 申请资助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用发票、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三)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权通知书。 以上材料对提交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专利申请人及代办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提交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若弄虚作假提供申报材料、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已领取的资助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则取消其代办资格。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负责资助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以及廉政的相关规定,严肃认真、公正公开、高效热情地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原《甘孜藏族自治州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甘科知【2013】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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