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曲新龙县段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示

2019-12-31 08:00:00 来源:新龙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达曲新龙县段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示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操作指南》的通知(川水函〔2018〕578 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9〕853号)、甘孜州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总河长办发〔2018〕3号)文件要求,新龙县水利局划定了我县达曲管理和保护范围,经县政府批准,现公示如下:

1、按河流行政区划和新龙县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新龙县达曲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达曲新龙县段境内干流,干流起点地理位置为东经099°26′21.91″、北纬031°38′30.79″,终点地理位置为东经099°40′20.36″、北纬031°32′06.30″。划界河道长度33.47km。

2、达曲新龙县段干流管理范围划定为:对已建或规划有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达曲河段堤防级别为5级,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以堤顶线外5米至10米为河道管理范围;其余河段管理范围为调查的历史洪水位与岸边山丘体交线之间的区域。

3、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河道主管机关为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水利局。

4、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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