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生基金”)管理,提高卫生基金运行效率,实现健康扶贫 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7〕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在享受现有普惠制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的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 第三条 卫生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卫生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卫生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四条 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工作,引导贫困患者有序就诊,充分体现卫生基金救助效率和作用。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 省级财政补助,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 社会捐赠资金。 (三) 对口支援资金。 (四) 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六条 我县卫生基金为500万元 。 第七条 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将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八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规定,卫生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 救助范围和不予救助范围 第九条 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户籍在本县区域内。 (二)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 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 不予救助范围 :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吸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及医疗费用。 第十条 救助标准 (一) 根据“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的原则,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10000元之间。具体执行中,对确需超过上述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患者,报我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二)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依规转诊到县域外住院治疗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控制在5%以内。 第十一条 县域内(外)救助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 第十二条 救助内容主要是对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第十三条 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 (一) 基本医保。 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二) 大病保险。 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再按各甘孜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 (三) “倾斜支付”。 在县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予以倾斜支付。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 (四) 医疗救助。 对县域外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给予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患者给予门诊救助。 救助限额、比例、程序按雅江县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我县已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 (五) 基金救助。 对经上述四个渠道报销(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再由卫生基金给予救助。 确保通过以上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后,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用总额的5%以内。 对特殊困难的贫困患者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确保不因病返贫。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申领程序遵循 “本人申请(签约家庭医生或乡镇医务人员代为申请)→村级初审(预计3天)→乡镇复审(预计3天)→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预计7天)→公示(预计2天)→发放(预计15天)” 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 本人申请: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者在看病就医后,根据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后个人自负费用情况,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 (二) 村级初审: 贫困患者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初审,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三) 乡镇复审: 村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 (四)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申请救助金额进行审定。 (五) 公示: 县卫生计生部门将审定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 第十五条 卫生基金原则上采用银行直接 “打卡”方式 发放,对于贫困患者本人无卡情况允许通过打入直系亲属卡内的方式发放。 第十六条 我县结合自身实际,按照 “规范、快捷、便民” 的要求设定了申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审核质量。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从村上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卫生基金发到救助对象。不得将卫生扶贫基金以“预拨”的方式划拨到各医疗机构。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卫生基金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单独开设账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 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 县卫计局 作为卫生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卫生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职责; 县人社部门 负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落实工作; 县民政部门 负责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工作。 第十九条 县、乡镇将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我县卫计局、财政局在每月5日前,以雅江县为单位按时向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报送上月卫生基金统计报表。 每年 7月20日、次年1月15日 前,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十一条 卫生基金 不得 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不得 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患者; 不得 用于生活救助; 不得 用于补充基本医保基金; 不得 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 不得 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卫生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 不得 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 不得 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二十二条 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治疗合规个人费用超过5%的由医疗机构先行垫支,按照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所需资料收集、审核,审核合格后于每月月底报卫计局,后统一拨付至医疗机构。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侵占、贪污卫生基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雅府办发〔2017〕104号)今日起废止,脱贫攻坚期间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编辑:微小妹 往期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