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9〕853号),以及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川总河长办发〔2019〕3号)等文件要求,广安市邻水县水务局划定了我县大洪河河道管理范围。经县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按河流行政区划和邻水县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划定大洪河邻水县段河道管理范围为:大洪河邻水县境内段,上起邻水县与大竹县交界处的护邻乡岗家村5组,下止于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大洪河水库与四川交界处的黎家乡搭界寺村。干流起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07°14′5.75″,北纬30°22′32.34″,终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06°59′59.27″,北纬30°3′27.28″。累计划界河道长度62.8公里,岸线总长度174.7公里。 二、大洪河邻水县段管理范围划定为:(1)天然河道:对河道岸坡顶低于10年一遇洪水位时,按平原型河道划定其管理范围,河道岸顶向外外延8.0米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对河道岸坡项高于10年一遇洪水位不足2.0米的河段,以河岸顶向外外延3.0米至8.0米为河道管理范围;对河道岸坡顶高于10年一遇洪水位2.0米以上河段,山区河道管理范围为岸坡与10年一遇防洪标准水位交汇处;平原型河道以河道岸顶外延3.0米至5.0米为河道管理范围;(2)有堤防且已达到防洪标准的河道,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3)无堤防河道,且有经批复的河道治理规划,按规划设计断面确定堤脚线,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河道主管机关为广安市邻水县水务局。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邻水县水务局 2019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