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等规定,现对历年来在苍溪县辖区执法执勤活动中被管理交通的派出所依法扣留的机动车共94辆进行公告。 请清单中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当事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凭车辆有效证件或相关凭证到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或相关派出所接受处理并认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按无主财物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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