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关于行政执法事前公开要求,现将我局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剑阁县应急管理局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张 辉 王 芳 罗碧华 张海祥 何光平 何 芳 张康林 杨 倩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负责县级防震减灾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依法监督检查全县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建设运行情况、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等;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县级以上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查处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破坏影响地震监测环境设施、违规从事地震监测活动、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等违法行为,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行为,责令责任人退还所用、所得款物。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3.部门规章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4.地方行政法规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5.地方规章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四川省水库地震监测规定 五、程序 1.行政检查
2.行政处罚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剑阁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9日 |